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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化妆品生产企业加强滑石粉原料管理的通知

渝质监办发〔2010〕58号

2010 年4月19日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

有关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明,人体通过化妆品吸入石棉可能致癌。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石棉(CAS No 12001-28-4)为化妆品禁用组分(原料)。化妆品级滑石粉经X-射线衍射分析,不得发现闪石类石棉矿物。对此,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督促化妆品生产企业加强滑石粉原料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121号),要求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管理,督促企业采用化妆品级滑石粉原料,防止产生系统性危害。现结合重庆实际,就总局文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再次开展调查,准确掌握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同时做好调查情况的上报工作。

二、要以书面等形式,告知获得生产许可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督促其在购买滑石粉原料时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石棉项目的检验报告,保证使用的化妆品级滑石粉不含石棉,不得采购没有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没有石棉检验项目以及该项目检验报告与拟购进滑石粉原料批号不一致的货物。

三、要以书面等形式,告知获得生产许可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督促其应当对需要出厂的化妆品做石棉项目检验,未经石棉项目检验不得出厂销售。企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做该项目检验,企业应对样品的代表性及真实性负责。具有化妆品中石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网站(http://www.cnas.org.cn)上查询。目前获得此项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有国家非金属矿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测试中心(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

四、要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获得生产许可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提高落实以上告知事项情况的报告。以此报告为基础,加强对生产企业购进滑石粉原料及出厂化妆品有关石棉项目检验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各区县局应于4月上旬前完成二、三告知事项,企业应于4月底报告石棉项目检验责任落实情况。各区县局于520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市局食品处(汇总表见附件,辖区内无化妆品企业的零报告)。

联 系 人:吴文魁

联系电话:89232670

    箱:wuwk@gov.oa

 

附件:化妆品企业基本情况及石棉项目检验情况汇总表

 

 

 

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化妆品  原料  管理  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04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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